做中国法治建设的忠诚实践者
石德和校友是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前身)复校后的第一届法律系本科生, 1983年毕业后进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书记员。二十九年过去了,当年在韬奋楼下勤奋苦学的他,已成长为一名“学者型”高级法官、“专家型”法院领导,现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他立足刑事审判工作前沿,勇于改革创新,不断砥砺奋进,在中国法治建设征程上留下了一名忠诚实践者的脚印,光大了母校“笃行致知,明德崇法”的校训精神。
记者:1977年秋天,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中断了十年的中国高考制度得以恢复。您当时在哪里,听到这个消息是怎样的心情?
石德和:我在蚌埠四中读高中,担任校团委副书记,作为一名学生干部,1977年5月高中毕业,自愿成为最后一届下乡插队的知青。我下放到蒙城县吕望人民公社,不久便被抽调到“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工作队”进行巡回宣讲和专项审查工作。
高考制度的恢复,激励了成千上万的人重新拿起书本,我也迅速加入到求学大军中去。当时的蒙城县一带被称为安徽“西伯利亚”,条件很艰苦。我们住在矮小的土坯房里,没有桌子,就把一只木头箱子架在两个床头之间,我就趴在箱子上看书做题。白天要干农活,晚上又没有电,点的是柴油灯,一夜复习下来,第二天鼻孔里全是黑灰。我自小就喜欢读书,成绩一直很好,农村条件再艰苦,始终没放松复习,准备参加1979年的高考。
记者:您为什么要选择华政?学习法律是自己的初衷吗?
石德和:当时有一部印度电影《流浪者》风靡全国。影片中,检察官和法官都以“好人的儿子一定是好人,贼的儿子一定是贼”这种荒谬的血统被理论续来指控、判案、冤枉清白的人。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哪里去了?我看了这部电影后,内心涌动起一种很朴素的正义情结,坚信人间应有正义,自己今后一定要从事可以主持公平正义的职业,就想到要去读法律。当时高考是先报志愿后考试的,我的五个志愿全报了法律系,而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是我的第一志愿。
记者:作为华东政法学院复校后的第一批法律系本科生,您的大学生活是怎样度过的?
石德和:能到华政学习法律实现了我的一个梦想。接到录取通知书时那种欣喜的心情至今还记忆犹新。那时,安徽省的高考录取率不到1%,可谓是真正的百里挑一。我们79级在华东六省一市招收了300多名学生,安徽省只有15人。能成为其中的一员,我感到自己非常幸运。我们正好是饱受十年“文革”影响的一代,能考上大学,就特别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进大学后,如饥似渴,像海绵一样不断吸取知识的营养。在华政四年,我基本上在埋头读书。我的英语底子比较薄,我用了3年时间苦读英语。我也喜欢钻研古汉语,古汉语期末考试,教授给我的古汉语考卷批了满分100分+5分,因为其中有道题目,我除了答出老师、课本上的解释外,作出了自己的解释。教授在讲评时,说我有创见性,特别加5分。我学习比较刻苦,表现也较优秀,是外省学生中第一个被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
记者:华政的求学经历对您之后的工作、思想有怎样的影响?
石德和:华政在我心目中永远是最值得眷念的母校,东风楼、韬奋楼、苏州河,都给我留下了难以忘怀的印象;年轻的同窗、活跃的思想、勤奋的学习都是最美好的回忆。华政不但授予了我专业知识,教会了我做人的道理,铺就了我事业的基石,更在我心中培育了公平正义的理念,崇尚法治和维护法律的精神,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
记者:在安徽政法界,业内人士称您为“学者型法官”、“专家型领导”。从华政毕业后,您走过一段怎样的成长道路,如何做到审判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有机结合?
石德和:1983年7月我从华政毕业,分配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任书记员,从助审员到审判员,1998年起担任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2年1月起被任命为副院长。曾经被国家法官学院聘为副教授。一路走来,我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对自己有个约定,无论审判、行政工作再忙,都要注重审判经验的积累和总结,而且注重根据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潜心法学理论研究,在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的结合上不断探索。因为,中国法学本质是一门应用学科,其生命力源于司法实践。司法实践是一项适用法律的专门工作,但绝不仅仅是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而应是在立法精神、法律原则的指引下,处理形形色色的案件。从1988年开始,我先后撰写了《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与处罚》、《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刑法施行以来的若干重要修改与补充》、《试论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功能、缺陷及其完善》等理论文章,发表在《人民司法》、《法制日报》、《法律适用》等报刊杂志上。
记者:我们了解到,您工作近三十年来,参与了中国刑事审判许多项重要改革在安徽法院的实践,请谈谈哪几项改革印象特别深刻。
石德和:我参与组织、实践的刑事审判工作重要改革主要有:庭前证据展示和普通程序简易化改革;科学规范和完善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量刑规范化改革等等。这些改革对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更加有力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一名实践者、组织者,我有着许多感触。
记者:庭前证据展示和普通程序简易化改革起到什么效果?
石德和: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效率不高问题,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克服人少案多的困难,安徽省高院于2001年10月在全省推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和普通程序简易化改革,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普通程序简易化的意见》,对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普通程序简易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运作规则和要求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并附有详细的《刑事诉讼须知》和《二审开庭审理程序参考提纲》。
这两项改革的基本设想和重点是:对于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或部分有罪供述的前提下,简化某些诉讼程序或环节,对其认罪部分不再示证、质证,从而快捷、简洁地审理,以缩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时间。对于被告人承认主要犯罪事实的案件,控辩双方在庭审前进行证据展示,各自出具没有异议证据的清单,庭审时不再示证、质证,由合议庭直接认证,以提高诉讼效率。
安徽各级人民法院的实践表明,这两项改革在化简过于繁琐的刑事普通程序,防止证据突袭,提高庭审效果,减少庭后阅卷和调查核实证据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
记者: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是一项意义重大深远的司法改革。当时你们是如何进行这项改革的?
石德和:死刑二审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前,为提高死刑案件质量,贯彻落实死刑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2006年对于死刑二审案件逐步实行全面开庭审理。安徽省高院积极应对死刑二审案件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一方面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多次与省检察院召开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协商会议,就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的有关问题进行会商并下发会议纪要。 2006年7月,安徽省高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较好地解决了检察员、辩护人的出庭等问题。
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模式。根据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死刑案件特点,紧紧围绕上诉理由和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组织庭审,合理简化庭审程序,如:将部分查明和告知事宜放在庭前完成,对宣读一审判决书的内容合理简化,将涉及死刑的事实开庭审理与不涉及死刑的事实书面审理相结合,只对新的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紧扣上诉理由展开法庭辩论,等等。既做到了全面审查,又突出了审理重点,在实现了二审审理基本功能的基础上,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了庭审效率,收到了明显效果。
记者: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这一重大司法改革。10月8日,中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第一庭”选择在安徽省临泉县法院敲响法槌。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高度评价安徽的量刑规范化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你们是如何组织好这项重大改革的?
石德和: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在全面试行前的试点阶段,虽然安徽省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首批试点法院,但我作为安徽省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审时度势,为了积极推动这项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积极作为,及早作出部署,要求第二批试点的安徽四家法院大胆尝试,勇于实践,同时组织人员,抓紧起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及早将最高人民法院已颁布的有关文件、量刑基本操作规程、量刑情节以及个罪适用典型案例分析等编纂成40余万字的《量刑规范化实务指南》一书并印发,为全面试行提前做好了充分准备。由于工作主动,成效显著,此项工作受到最高法院的关注和认可。
2010年10月8日,标志着量刑规范化全国全面试行的“第一庭”选择在安徽临泉县法院敲响法槌,最高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专程赴皖指导并观摩庭审,中央主要媒体齐聚安徽进行密集报道。为量刑规范化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序推行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为保证全省的均衡推进,安徽高院启动了千人培训,确保全省一线的全部刑事办案法官都能准确、熟练掌握《实施细则》,把握政策实质,做到规范操作。此外,就加强司法协作配合工作召开协调会,相关政法部门形成了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第51期专题刊发了安徽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通报指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量刑规范化高度重视,在组织领导、机制协调、审判效果评估等方面研判及时、工作深入,措施得力,使全面试行呈现出组织高效、行动快捷、推进平稳的良好开局。
此项改革全面试行已有近一年半时间,从安徽省法院试行量刑规范化情况来看,全省16个中级法院、106个基层法院对《意见》规定的15个罪名都能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量刑。试行工作实践表明,案件上诉率、抗诉率同比大幅下降,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判处非监禁刑同比上升,当庭宣判率大幅提高,二审案件发回和改判率降低,增加了当事人的认同感,上访和闹访事件大为减少,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记者:据了解,您还在安徽法院组织进行了减刑裁定前公示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等富有前瞻性的改革,请介绍一下。
石德和:对服刑犯减刑怎么减、减多少,社会上一直有微词,觉得不够透明。为进一步提高审理减刑案件的透明度,确保案件质量,2003年,我提出了建立减刑裁定前公示制度。凡省高院办理的无期徒刑减刑案件,在合议庭评议之后均需报分管领导审签,并将拟减刑有关犯人的情况、减刑的期限予以公示,设立举报箱,听取监管干部和服刑犯人的意见,然后根据相关意见再正式下判。安徽法院还率先在全国实行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进一步增加了透明度。
2005年12月,安徽省高院牵头,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市辖区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明确“凡辖两个区以上的市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指定一个区集中办理”,安徽在全国率先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彻底改变法官既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又审判普通刑事案件,不利于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延伸的局面。
到2006年底,全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集中管辖工作体系已基本形成,各中院对市辖区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实行了集中管辖。通过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保证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的统一及相对均衡,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通过资源整合成立的专门法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把自身发展成了这一领域的佼佼者。
安徽高院历来重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审理模式亲近化、刑罚适用轻缓化的原则,探索和推行“社会调查员”、“圆桌审判”、“亲情陪同”、“缓刑听证”、“缓刑担保”、“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社区矫正”及“案件回访帮教”等多项审判制度,尽可能多地适用非监禁刑,保障惩处与教育的良性互动,促使未成年罪犯在社会的整体环境中接受改造,获得新生。
记者:担任法院领导后,您自己直接办案吗?
石德和:我担任副院长后,高度重视对大要案审判的指导工作,对省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都逐案参与审查、讨论和研究,严把事实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并统一量刑标准。近十年来,我参与了100余件大要案的审查工作,并亲自主持了部分大要案的审判工作。我还担任审判长,审理了安徽省第一起引渡案件——俄罗斯联邦请求引渡索罗维耶娃案,该案的审判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并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记者:“执行难”是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社会问题。在安徽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您亲力亲为,安徽法院对历年来积压的约十万件执行案件进行了彻底清理。请您谈谈这方面情况。
石德和:2008年至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安徽省委、省委政法委领导、省高院党组高度重视,我作为省高院分管院长,做了一些具体工作。全省法院对历年来积压的约十万件执行案件进行了彻底清理,有效解决了历史包袱。其中,经过做大量工作,提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文件,为清理涉府涉村等特殊主体案件制定专门的政策、提供资金支持,全省4661件涉府涉村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或者和解结案。
中央检查验收组在全面检查验收后,对安徽清积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检查组认为,安徽的清积活动立足省情、社情与民意,抓住了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思路清晰,措施有力,声势浩大,效果明显,体现了三方面特色:直面法院工作三大难题,调查研究成果显著;抓准特殊主体、特困群体案件攻坚,力破清积坚冰;新旧并重,相互借力,防止边清边积。做到了四个“前所未有”:一是地方各级党委对清积工作的重视程度和领导力度前所未有,二是相关单位通力协作的力度和清积工作采取措施的力度前所未有,三是全省法院执行干警在清积中的艰苦努力和所做奉献前所未有,四是清理活动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前所未有。
记者:我们感觉到,您从华政毕业,走上法院工作岗位以来,一直都在为中国的法治建设默默奉献着自己的智慧和汗水。您如何评价今天的自己呢?
石德和:掐指一算,我离开华政将近三十年了,但母校“笃行致知,明德崇法”的校训一直牢记在心。能在法院工作岗位上做出一点成绩,我由衷地感恩母校的培养,感恩母校精神的熏陶。
最近几年,我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注意加强自身建设,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立身不忘做人之本。首先是勤于学习,追求卓越,注意防止精神懈怠和能力不足。我始终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一种生活态度,坚持不懈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理论、践行法律精神,在接受教育、扩充知识中净化思想,在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中提升能力,切实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在大风大浪面前立场坚定,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其次是勤于思考,守望淡定,注意防止脱离实际和作风漂浮。我始终坚持在工作中注意观察和思考,立足刑事审判工作前沿,把握重大、疑难、敏感问题,及时把思考的体会、感悟转化为指导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再次是勤于沟通,崇尚和谐,注意防止以邻为壑和工作制肘。我喜欢阳光做事,澄澈做人。
为政不移公仆之心。我始终把自己当作一名普通的公务人员,在思想感情上亲民惜民,在案件办理上利民护民。在分管涉诉信访工作时,经常亲自接待上访、申诉者,倾听他们的诉求。对集体上访的,我会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接访处理。近几年来,我始终把扶贫联络工作放在心上,仅去年,我就多次赴扶贫联系点,走访基层法庭,看望困难群众,慰问敬老院老人,送一份党和政府的温暖,不断加深群众感情。
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我坚持模范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处处自警自重,事事慎权慎欲,不为人情所扰,不为亲情所困,不为友情所累,无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都能做到用理性驾驭感情、党性约束言行,养成健康的情趣,保持静谧的生活,秉公用权,廉洁司法。
|